各驻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根据《泰安市驻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平台服务社会评估认定扶持实施细则(试行)》(泰人才办〔2018〕13号),现组织开展2020年度驻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平台服务社会评估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依据《实施细则》组织申报,范围为驻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设管理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示范类)。科技平台名称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不得申报;由不同部委、厅局认定的创新平台,建设主体和内容基本一致的,不得重复申报;驻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设及运营服务不在泰安域内的创新平台,不得申报。
二、申报条件
申报扶持的科研平台须满足《泰安市驻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平台服务社会评估认定扶持实施细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参照《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66 号),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或已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或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评估认定范围。时间范围自2019年11月29日起,截止到2020年11月28日。根据驻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报情况和形式审查、现场评估、专家认定和电话回访等情况,择优进行扶持。服务企业和服务项目数量认定依据以下基本标准:
(一) 服务企业认定基本标准
1.泰安市域内注册企业;
2.每家企业累计服务合同金额不低于2万元。
(二) 服务项目认定基本标准
1.单次服务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万元(技术和人才培训除外);
2.每家企业服务项目认定不超过2次。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泰安市驻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平台服务社会评估认定申报表。
(二)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不予退回;原件备查)。
1.研发设计、试验试制、检验检测、设备共享须提供服务合同、发票、服务结果证明(试验试制、检验检测活动还需提供与科技创新相关性的证明)。
2.技术咨询、信息服务须提供服务合同、发票、服务结果证明等。
3.成果转化须提供项目落地证明、成果转让证明。
4.技术和人才培训须提供培训通知、培训内容、专家劳务费支出证明等。
(三)材料报送方式。
《泰安市驻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平台服务社会评估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及证明材料,由平台依托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纸质材料一式四份;申报材料电子版(原件扫描PDF),发送至指定邮箱。
受理时间:12月9日(星期三)8:30-17:00集中受理材料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地 点:市政大楼B7015室,市科技局发展规划科。
联 系 人:于鑫丽 谢鲁豪,6991139
邮 箱:kjjjhk@ta.shandong.cn
附件:1.泰安市驻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平台服务社会评估认定申报表.doc
泰安市科技局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