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环境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辅助决策作用,提高我市环境应急管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面向全市遴选一批环境应急专家,并对现有环境应急专家库进行更新、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条件
(一)范围。驻泰各有关行业(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业中适合从事环境应急工作的人员均可报名参选。省级以上应急专家库人员可以同时申报市级专家库。
(二)专业。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生态污染防治、水域和船舶污染防治、化学品和危废处理、卫生和饮用水安全、应急管理、环境工程、环境地质、环境评估、环境科学、环境法学、环境监测、化学、化工、水文气象、生物、医学等专业领域。
二、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学术修养。
(二)熟悉突发事件应对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了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能够为环境应急工作提出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
(三)具备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
(四)长期从事环境应急工作,熟知其所在专业或行业的有关动态,具有丰富现场处置和管理经验。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参加各类环境应急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相关活动。
三、遴选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员须认真阅读本通知和填报说明。如实填写有关表格并加盖公章。并提交个人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专业学术代表成就等材料PDF版。
(二)分局预审。申请人员可以在2021年5月31日前,向驻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提交申请材料,分局将预审合格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扫描件建立“一人一档”,报名结束后连同县市区专家信息汇总表报市局审查。
(三)市局审定。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考核申请人学历、专业、职称、行业领域、工作经历、主要成果等情况,根据专家库需求和被推荐情况择优选用。
四、专家库管理
(一)泰安市环境应急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新名单发布后原有名单同时失效。评选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将在官网公布评选结果并向社会推介。
(二)环境应急专家应保持联络畅通,做好环境应急准备。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在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或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时,应从环境应急专家库中选择专家。
(三)有关单位和专家不得以专家库或库内专家名义开展与专家身份职能不符的活动。
(四)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市生态环境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联 系 人:汪朋方 联系电话:8877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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